发布日期:2024-07-27 19:30 点击次数: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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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复合项目用地一般包括两部分,一是永久性建设用地,主要为升压站、配套设施及运行管理中心;二是光伏方阵用地,即电池组件场区用地。光伏复合项目用地政策在不同时期有不同政策。
2015年至2017年
未提出“农光互补”。2015年9月,原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委印发的《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规定:光伏、风力发电项目使用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地的,可按原地类认定,用地允许以租赁方式取得。对项目永久性建设用地部分,应依法按建设用地办理手续。对建设占用农用地的,所有用地部分均按建设用地管理。
2017年至2021年
允许“农光互补”。2017年9月,原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能源局印发的《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8号)规定:对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开展光伏复合项目建设,省级能源、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部门,在保障农用地可持续利用的前提下,研究提出本地区光伏复合项目建设要求(含光伏方阵架设高度)、认定标准、并明确监管措施。其中对于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布设光伏方阵的情形,应当从严提出要求,除桩基用地外,严禁硬化地面,破坏耕作层,严禁抛荒、撂荒。利用农用地布设的光伏方阵可不改变原用地性质;采用直埋电缆方式敷设的集电线路用地,实行与项目光伏方阵用地同样的管理方式。
一些省份出台了相应文件。比如,2019年8月,河北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规范光伏复合项目用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发改能源〔2019〕1104号),明确光伏复合项目光伏方阵布设在农用地上的,在对土地不形成实际压占、不改变地表形态、不影响农业生产的前提下,可按原地类认定,不改变土地用途。
2021年至今
叫停“农光互补”。2021年11月,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对光伏项目用地进行核查的通知》要求:停止光伏项目用地占用耕地的备案工作,同时要求重点核查2018年6月1日以来建设的光伏项目土地利用情况。
2022年5月11日,河北省发改委、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存量光伏复合项目占用耕地政策的通知》提出:以 2022年1月 17 日为节点,对之后未形成工程实际占用的存量光伏复合项目,不得占用耕地;对之前光伏方阵设施已铺设完成,已形成实际占用耕地的,要求市县有关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项目以农为主、光伏为辅,农业与光伏产业互补共赢,同时不对土地形成实际压占、不改变地表形态、不影响农业生产,严禁“只有光、没有农、未互补”。
2023年3月20日配资炒股,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草局办公室、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印发《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12号)明确:光伏方阵不得占用耕地,占用其他农用地的,尽量避免对生态和农业生产造成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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