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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融资平台 藏传佛教大活佛转世需要中央政府批准

发布日期:2024-08-11 02:55    点击次数: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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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力源(中国藏学研究中心当代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活佛转世是藏传佛教宗教首领传承的一种方式,它是佛教的基本教义、仪轨与西藏社会的政治、宗教等实际因素相结合的产物,主要解决教派或寺庙首领的继任方式问题,以便形成相对稳定的首领世系,提高其宗教和政治威望,从而促进教派和寺庙的稳定发展。自元代以来,活佛转世制度的形成发展得到了中央政府的确认与推动,它是中央政府治理西藏地方的一项具体制度。

活佛转世源于噶玛噶举派的噶玛拔希,在他担任该派首领期间,先后应召会见元世祖忽必烈和元宪宗蒙哥,深得蒙哥的崇信,特赐给他一顶金边黑色法帽,成为了该世系的象征与标志。

1332年,噶玛拔希的转世攘迥多吉应召到大都拜见元顺帝,被授予“圆通佛法性空噶玛巴”等封号,同时赐敕书、国师印等,标志着攘迥多吉的合法性得到元中央政府确认,体现了中央政府在活佛转世确认环节中的权威性。

活佛转世制度创设后,不断走向完善。一方面得益于格鲁派的推动,另一方面得益于此后历代中央政府对西藏地方的规范化法治化治理。

公元15世纪初叶,格鲁派在西藏地方兴起,关于教派首领的传承,他们起初采取师徒继承的方式,随后逐步采用了活佛转世制,同时推动形成了一整套宗教仪轨和历史惯例。达赖喇嘛世系就是采取这种方式传承的。达赖喇嘛的称号最初是由蒙古部落世俗权力授予的。1578年,土默特蒙古俺答汗尊崇格鲁派首领索南嘉措,赠给他“圣识一切瓦齐尔达喇达赖喇嘛”的尊号。同时索南嘉措还通过俺答汗与中央政府取得联系,明中央政府肯定了他转世活佛的身份,赐予他“朵儿只唱”的封号。

清朝取代明朝后,中央政府在西藏地方施政的方式不断拓展,活佛转世作为中央政府治理西藏的制度内容日趋完善。1652年,第五世达赖喇嘛进京入觐,次年被清顺治帝册封为“西天大善自在佛所领天下释教普通瓦赤喇怛喇达赖喇嘛”,并赐以金册、金印。自此,正式确立了达赖喇嘛在西藏的政治、宗教地位,以后历世达赖喇嘛转世须经中央政府批准和册封,成为一项历史定制。

由于包括达赖喇嘛在内的大活佛世系在藏传佛教信徒中有较大的影响力,一些大贵族、大寺院为了谋取私利,激烈争夺活佛转世主导权,一度危及藏传佛教的生存,造成西藏社会秩序混乱,破坏国家统一。为此清中央政府推动完善了活佛转世的重要环节。1792年,乾隆帝派遣大军入藏,驱逐廓尔喀胜利后,令进藏官员筹议善后章程。1793年,正式颁布了《钦定藏内善后章程二十九条》,明确通过金瓶掣签确定大活佛灵童的操作办法。同时清中央政府还以“事例”“则例”等法律形式将其载入《清会典事例》《理藩院则例》等法律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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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6年,民国政府蒙藏委员会沿袭了金瓶掣签制度和清朝法律典章中有关活佛转世问题的规定,制定并报行政院核准,颁布了《喇嘛转世办法》,强调藏传佛教在大活佛圆寂后须由其所在地方最高行政机关报蒙藏委员会备案,金瓶掣签确认灵童,中央特派大员主持大活佛坐床等重要原则。按照《喇嘛转世办法》等法规规定,民国中央政府颁令行使了对十三世达赖喇嘛转世灵童的寻访认定权、免于掣签权和准予其坐床继任为十四世达赖喇嘛的批准权,这表明十四世达赖喇嘛的合法性来自中央政府的批准。

虽然中国共产党人是无神论者,不信仰任何宗教,但对宗教这种社会现象有科学的认识,公正客观地对待每一种宗教,尊重信教群众的宗教感情,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为促进藏传佛教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健康发展,中央人民政府尊重藏传佛教活佛转世传承继位的方式,颁布法律法规,规范治理活佛转世事务。2007年,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制定《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对办理活佛转世事务应具备的条件、应履行的报批手续、政府的审批权限及佛教团体应履行的职责等作了具体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中央人民政府在藏传佛教大活佛转世中的批准权。

活佛转世是藏传佛教中国化的产物,转世事务纯属中国内政,任何国外势力无权干涉。活佛转世不仅具有宗教性,也具有法治性、原则性。宗教仪轨、历史定制、金瓶掣签与中央政府批准等是从历史深处走来,吸收了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逐渐被确定的活佛转世制度的内容原则。藏传佛教大活佛转世需要中央政府批准,被载入中国不同历史时期的法律规章,符合藏传佛教健康发展的客观规律,不仅尊重了广大信教群众宗教感情,同时也维护了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光明日报》(2024年07月14日 0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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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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